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
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师大校〔2019〕53号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沈阳师范大学
2019年4月8日
沈阳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2]37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教职工自费出国(境)留学、访学、探亲、访友、旅游、看病、继承财产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二、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对象
下列人员的相关基本信息由人事处报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 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人员;
2. 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
3. 副高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4. 离(退)休的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5. 有必要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申领
登记备案范围内的申领人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换领《关于同意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再到学校党政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方可到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申领因私出入境证件。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保管
(一)证件保管责任部门
1.中层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人员、 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机关部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
2.机关部门以外的各单位、各部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负责集中保管;
3.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收取,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4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
(二)证件保管时间界定
1.登记备案范围内人员在办理好因私出国(境)证件7天内,将证件交到学校保管部门集中保管。
2.借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入境之日起10天内(以国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起算),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已经注销或过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普通护照)交回学校保管部门集中保管。
3.对虽经审批同意借用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的,超过预定出国(境)日期15天的,其因私出国(境)证件也要交回学校保管部门集中保管。
五、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借用
1.本人在组织部或人事处网页下载并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及出入境的时间、地点,再按证件保管审批权限审批借用。相关单位、部门审批时做好审核把关同时还要做好相关安全教育工作;
2.中层领导干部借用,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管校领导审批;
3.机关以外各单位、各部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借用,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人事处处长审批并加盖公章;
4.副处级及以上调研员、机关部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借用,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批并加盖公章;
5.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借用,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审批并加盖公章。
六、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1.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要切实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安排专人逐人逐件跟踪落实证件的收集和登记保管事宜,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将证件交给本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将出入国(境)证件交由保管部门保管的,要及时进行提醒和督促,经督促仍不上交的,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学校有关部门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严格审查出国(境)事由,认真做好出国人员考勤上报工作。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审批制度。
4.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其他重要岗位、配偶或子女或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和教师,在证件申领和出国(境)审批时要从严把关。对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5.因私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要给予相关党纪、政纪处分:违规办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隐瞒不报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
6.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损毁的,需在10天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补发,对不按期注销,或补发后一周内未将证件交还保管单位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7.除国家政策允许外,一律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